由于身份、年齡、戶籍等因素,少數(shù)勞動者使用假冒身份信息入職,埋下了勞動爭議的隱患。那么假冒他人身份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有效,此種情形下因工受傷,能否享受工傷待遇?訂立勞動合同是一種法律行為,應當遵循合法公平、平等自愿、協(xié)商一致、誠實信用的原則,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,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。弄清本案的是非曲直,需厘清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,即勞動合同無效與事實勞動關系。所謂勞動合同無效,是對訂立勞動合同這一種法律行為效力的判斷。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二十六條規(guī)定,以欺詐、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,勞動合同無效。勞動者假冒他人身份入職的行為,會使用人單位對是否錄用勞動者產(chǎn)生認識上的混淆和錯誤,進而影響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表達,依據(jù)這條法規(guī),該行為可認定為屬于欺詐。在勞動者存在欺詐情形下訂立的勞動合同,自始無效。而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客觀狀態(tài),不是一種法律行為,不存在效力問題。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七條規(guī)定,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,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。勞動者是否向用人單位提供實際勞動,其提供的實際勞動是否具有“人身依附性”“管理支配性”以及“經(jīng)濟從屬性”這三個必備特征,這是確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核心標準。如果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符合這“三性”特征,就說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(jīng)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,即使勞動者假冒他人名義入職,并不影響雙方已經(jīng)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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